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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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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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