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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3日

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保证人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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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保证人的追偿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①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免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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