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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0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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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标准比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标准要低,有一些条件是相同的,不再赘述。仅就不同之处予以说明。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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