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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2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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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况,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故《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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