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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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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1.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3.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开证行决定受理业务的,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开证行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开证行在受益开户行所在地没有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取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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