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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9日

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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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1.股东大会

(1)回避 出席 >1/2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 ≥2/3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出席 >1/2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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