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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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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和对象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1)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2)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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