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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7日

高级会计师答疑:套期项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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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针对【例4-9】,请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为什么签订远期合同时没有将被套期项目转出至被套期项目科目?

(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借贷方向是如何确定的?

(3)以净额结算远期合同为什么要用即期汇率0.5777?

(4)套期保值下确定承诺资产的入账价值为什么不按1FCX=0.5137人民币折算呢?

【解答】(1)因为被套期项目不是已确认的资产,而是确定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资产,也就无法转入被套期项目。

(2)需要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增减变动确定借贷方向。以本题为例,07年3月31日,远期合同相当于企业买入的资产,汇率下降,因此资产减少,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负数,套期工具计入贷方。而对于确定承诺而言,属于企业未确认的应付账款,也就是负债,汇率下降,未来支付的款项减少,因此被套期项目计入借方。

(3)企业结算远期合同,实际上相当于先以预定的远期汇率0.6125买入出24万元FCY,然后在现汇市场上以现行汇率0.5777卖出24万元FCY,整体看企业需要支付的款项=24×0.6125—24×0.5777=0.8352(万元)。

(4)因为套期保值的目的就是为了将确定承诺的设备成本锁定为合同约定的汇率计算的数据上,而本题中套期保值是高度有效的,因此设备的成本需要按照远期合同约定汇率0.6125为基础确定,而不能采用执行合同时的即期汇率0.5317确定。其中,

07年3月31日,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3391/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公允价值3681=92%,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07年5月1日,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8352/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公允价值8559=98%,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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