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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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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支票的概念和特点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2、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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