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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3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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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

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守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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