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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三章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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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概念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

改变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改变生产经营和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3、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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