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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0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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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开证行决定受理业务的,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开证行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开证行在受益开户行所在地没有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取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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