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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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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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