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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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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又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2.政府采购的资金

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谓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等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实行差别对待。

4.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

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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