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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7日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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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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