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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3日

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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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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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受让人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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