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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8日

《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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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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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的内容。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念
 
税务登记是纳税义务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设立——变更——注销
 
1.设立税务登记
 
(1)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时间的规定:先工商;后税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提示】增设或撤销分支结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也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时间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殊情况下: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提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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