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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4日

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点: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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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五节结算方式

【知识点】:委托收款

(一) 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7项)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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