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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3日

社会工作者初级《综合能力》:第九章考点6

考点六: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本考点要求考生掌握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原则、内容及其解除的形式;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机构以及程序。

1.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规定。《劳动法》一方面提出了国家在扶持就业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提出了劳动用工基本要求。

(2)劳动合同规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效力、内容及解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工作时间规定。主要在工作时间标准、休假和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进行了规定。

(4)工资保障规定。主要在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2.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和停止领取的条件

①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可以认定为工伤和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界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要求和再次鉴定申请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方面进行了规定。

4.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①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②缴费办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支付范围及其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①筹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②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3)巩固和发展新农合的政策措施

①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③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④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⑤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⑥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V1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

⑦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⑧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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