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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6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问答:第七章

1.理解《施工合同条件》中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答:(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总时间为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2)施工期。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3)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4)有效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对业主和承包商具有约束力的时间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

2.《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有哪些?

答:(1)实施指定分包工程单位的选择――业主;

(2)与指定分包商签约――承包商;

(3)对指定分包商施工的监督、协调、管理义务――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围;

(5)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时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工程师和业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予以保护;

(7)指定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3.《施工合同条件》中如何解决合同争议?

答: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合同的争议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他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签发的证书、作出的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不同意接受时,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在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作出合理的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没能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一时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4.《施工合同条件》中是如何进行风险责任划分的?

答:施工合同条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分担责任有三个基本原则:

(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合理预见,以基准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为划分合同风险责任的时间点。

(2)所发生的事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而非承包商的投标失误或管理责任。

(3)通过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应有业主承担。

因此,在基准日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5.《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如何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答:(1)认可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进度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施工程的计划进度。视承包工程的任务范围不同,可能还涉及到设计进度(如果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的话);材料采购计划;永久工程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检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永久工程设备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话)。

2)每个指定分包商施工各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重要检查、检验的次序和时间。

4)保证计划实施的说明文件:a.承包商在各施工阶段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b.各主要阶段承包商准备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数量的计划等。承包商将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修改计划的通知,即该计划已被工程师认可。

(2)监督计划的执行。承包商每个月都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报告的内容包括:

1)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2)表明制造(如有时)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3)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运输和到达现场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4)说明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要求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不论实际进度是超前还是滞后于计划进度,为了使进度计划有实际指导意义,随时有权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

(4)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应给予合理顺延合同工期。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误发放图纸;

2)误移交施工现场;

3)非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6)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7)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8)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9)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10)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1)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1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14)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1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6.《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如何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

答:按照变更原因分类,可以分为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两类。

(1)工程师指示实施的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6个方面发布更指令:

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d.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e.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

f.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变更程序。一种情况是必须进行的工程变更,工程师直接发布变更指示即可。另一种情况属于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a.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b.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是否同意此项变更。不同意需说明理由,若同意则应提交实施变更的计划,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c.工程师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d.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e.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f.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作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依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3)变更估价。变更估价的原则可分为三种情况: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如果纯属由于工程量增减变化而需要调整单价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2)承包商申请的变更。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经过工程师同意后再实施变更工作。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说明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有以下方面的好处:加速完工;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2)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变更的设计工作应按合同规定承包商负责设计的规定执行,包括: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

3)接受建议后对变更的估价。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两项金额差额的一半(50%):

a.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b.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b项)大于减少合同的价格对业主的好处(a项),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7.《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如何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答:(1)工程量计量。每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均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2)承包商提供报表。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报表。内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

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在合同内要约定调价的方法

属于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工程实际竣工前每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若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的延误,在应竣工日后支付进度款时,则应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日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加上因后续法规政策变化的调整和市场价格浮动变化的调价款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计扣到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

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两次返还: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当保留金已累计扣留到保留金限额的60%时,为了使承包商有较充裕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许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业主返还保留金限额的50%,剩余部分待颁发履约证书后再返还。保函金额在颁发接收证书后不递减。

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的管理程序为:

a.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b.偿还预付款

的开始时间。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减)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那个月起扣。即

c.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即:

每次扣还金额=(本次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款额-本次应扣的保留金)×25%

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和扣减款额。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

a.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预付款。工程材料的采购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可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单: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点入库;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b.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工程师审核后实际材料价乘以合同约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进度付款签证中。

c.预付材料款的扣还。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或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付的任何其他应增加和扣减的款额。

7)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或减少(对已付款支付证书的修正)。

(3)工程师签证。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复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工程师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的情况包括:

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接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属于临时支付证书,工程师有权对以前签发过的证书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提出更改或修正,承包商也有权提出,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本次签证中。

(4)业主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8.《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如何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答:(1)竣工检验。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虽未经过竣工检验,工程师也应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快给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检验的机会。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3)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工程师应有权按照缺陷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a.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包括: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c.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业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减。

(4)竣工结算。

1)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

a.到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所谓“估算总额”是这笔金额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总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2)竣工结算与支付。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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