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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01日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仲裁

仲裁

(一)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它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在以上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至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则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来体现。可以认为在合同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就是希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同时,合同范围内的争议就是仲裁事项。

2.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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