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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
2.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特点
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解的区别
1.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
2.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3.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4.调解的效力不同。
(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3.调解委员与调解员的职责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2)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