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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文件,日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印发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办法》等五个办法。 五个办法分别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分析警示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评估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办法》要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对执法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同类执法案件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参加公开裁定。各监察分局要根据矿井类型、矿井隶属关系和监察组监察区域,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成立裁定小组,裁定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处罚执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处室及监察分局要在执法信息规定的公开期限内,依据应公开的执法决定拟定执法信息,并填制执法信息公开表。执法信息公开表通过省局办公网实行定期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