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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的原则
2、 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 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 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 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 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 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映十分强烈的;
5) 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4、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