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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的规定。
安全生产意识,是人们关于安全生产的知识、观念和认识以及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参与,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落实群防群治的要求。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是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透彻,依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本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