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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这些特定事关重大,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2.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等诸如此类的行政许可,由于数量有限,如何开发和配置,让其发挥到最大限度,必须对进入这些特定权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市场准入的审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些行政许可的取得,要经过严格考核,通过考核,还要进行审查后发给特定的资格和资质。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只要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对这些许可,需要行政机关确定其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