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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申请资质许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后,在相应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机构的资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范围以及设备仪器等条件,划分甲、乙两种。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及专业人员、装备要求不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El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