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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