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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安全工程师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课件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安全生产法规课件,法规课件建工唐忍老师是比较受欢迎的,听他的考生也居多,然后环球的徐美丽老师,这位老师的板书不错,听着很舒服,最后是中大陈洁老师,这位老师也是老法规了,不光安全,一建二建也都讲法规。

徐美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线与安全培训工作,授课思路清晰,幽默风趣,通俗易懂,善于归纳总结,将枯燥的知识点转化成口诀表格等帮助学员加深记忆。

唐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造行业与安全工程行业法规培训的资深讲师,授课思路清晰,风趣幽默,善于与学生互动交流。其考点把握精准,善于归纳总结,一直深受广大考生推崇。

陈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工程类、司法类考试的辅导教学工作,是当前建造师培训课程中人气颇高、倍受考生欢迎的新生代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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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培训由名家讲解,直击考试命脉,更有密押题、黄皮书、渠道资料等通关秘籍,可以帮助任何复习阶段的考生顺利通过安全工程师考试,网校提供班主任回访,班主任督学等培训服务,是安全工程师考生的优选培训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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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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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详情

孙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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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并兼任某学校教学工作多年;撰写《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考点和答疑精选》等教辅,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多年的实操经验,教学深入浅出,条理清晰,深受学员好评。
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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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应急管理部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教师,中国未来研究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注安考试原监考组阅卷组成员。曾为数十家央企、省属国企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培训数百场。讲课风趣幽默,直击重难点,被学员称为"注安女神"。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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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易懂讲课思路清晰循循善诱立即试听
大学副教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安全工程系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教研主任、专业教师。
王阳

王阳

业内泰斗培训首选老师提分率高立即试听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硕士,毕业于某985高校冶金工程专业,环球网校讲师,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教学理论联系实际。从应试角度分析问题,结合教材内容与企业实践经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辅导。

培训流程

第一阶段
夯实基础,时间:5月--7月; 课时:合计70小时; 班次:教材精讲班、考前复习指导、熟读精学教材考点!
第二阶段
强化提高,时间:8月; 课时:合计15小时; 班次:考题预测、模考试题、真题解析、强化巩固重点难点!
第三阶段
冲刺飞跃,时间:9月; 课时:1.5小时/科; 班次:全真摸底测评、考前冲刺提分!
第四阶段
临考通关,时间:10月; 课时:2小时; 班次:考前直播密训、精准预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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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类是生产主体,一类是监管主体。对两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规定的。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实施了《特别规定》禁止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要的责任主体。当然,对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也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国有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违法行为也属于追究之列。

  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特别规定》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实施。

  (2)刑事责任。《特别规定》对两类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都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设定

  (1)资格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停止、吊销、撤销行政责任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这不仅是指依照某个或者几个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凡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资格罚的规定的,都可以实施处罚。

  (2)财产罚。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处以行政责任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实施财产罚的企业主体,不以其所有制不同而有所区分。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财产罚的,不论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有何不同,都要对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为了配合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和社会公共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实施六种违法行为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