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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