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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目标。
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2.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这种衔接,必须很好地体现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的特征要求。
(1)总体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服务于总体规划。
(2)承担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到责任明确,衔接环节符合程
序要求。
3.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的衔接
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紧密联系、彼此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
(1)国家级的区域规划作为国家总体规划的局部空间规划,应坚持局部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区域规划必须服从国家总体规划。
(2)区域规划必须与该经济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区域规划统帅规划所属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各类规划。
(四)总体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市县级总体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上报审批。
(五)总体规划的审议批准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在送审之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