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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城乡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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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紧扣考纲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邹芳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武汉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发表多篇高等级学术论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省级高校教学竞赛中多次获奖。自2008年起主讲注册规划师考试课程,对考试方法及复习有独到的见解,考试内容把握准确,考点分析透彻。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袁敏

某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专任教师,硕士,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多年来从事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工作,多次参与省级人事厅及建设厅等部门的专业命题,并批阅试卷,积累了大量相关经验。授课紧扣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语言生动,深受广大考生欢迎
思路清晰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刘丹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浙江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曾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亲近随和,主要担当《城乡规划实务》课程讲解。
通俗易懂 思路清晰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张宝魁

邹芳

袁敏

刘丹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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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3月--4月 掌握全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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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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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5月--6月 巩固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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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1.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违法可以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等形式。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一经确认,一般可溯及行政行为发生时即无效。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是因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行政责任有如下特征: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5)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能单纯地采用惩办手段,应当通过批评教育与适当的行政制裁来进行处理。

2)责任法定原则,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必然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法办事。

3)责任自负原则,谁违法谁承担法律责任。

4)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是其违反法定的义务或者法定职责。认定必须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时,应当分析是行政违法还是行政不当,要确定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