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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城乡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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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城乡规划师备考指导

价格:¥0/科

老师:张宝魁,邹芳,袁敏,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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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高端定制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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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宝魁,邹芳,袁敏,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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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张宝魁,邹芳,袁敏,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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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全程班

价格:¥680/科/年 ¥2280/全科

老师::张宝魁,邹芳,袁敏,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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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或考试多年未通过,自主学习能力弱,欲提高备考效率,并以"高质量"培训顺利通关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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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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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薄弱、复习时间较短,对考点和命题方向把握不准,想以性价比高的课程系统复习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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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模考点题班 真题解析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考试节点提醒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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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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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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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紧扣考纲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邹芳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武汉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发表多篇高等级学术论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省级高校教学竞赛中多次获奖。自2008年起主讲注册规划师考试课程,对考试方法及复习有独到的见解,考试内容把握准确,考点分析透彻。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袁敏

某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专任教师,硕士,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多年来从事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工作,多次参与省级人事厅及建设厅等部门的专业命题,并批阅试卷,积累了大量相关经验。授课紧扣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语言生动,深受广大考生欢迎
思路清晰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刘丹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浙江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曾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亲近随和,主要担当《城乡规划实务》课程讲解。
通俗易懂 思路清晰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张宝魁

邹芳

袁敏

刘丹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培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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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夯实基础

    时间:3月--4月 掌握全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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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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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5月--6月 巩固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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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9月--10月 考前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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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优势

精准覆盖考点,三阶段进阶授课模式,高效省时学习
2小时案例考前直播密训,专项强化,快速提高30分
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服务,精编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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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保障无忧学习

学习资料

1.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和责令改正并处罚等。

2) 行政处分

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干部门为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 行政处罚的特点

1) 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行政处罚是对个人或者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其目的是促使其不再重犯。

2) 行为违反的确定性 行为违法的确定性是指个人或者住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的规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实际的、有凭据的。

3) 行为的外部性特征 行政处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管理层级的特定人员和组织职能是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其职权都是必须法定的。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使广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认识到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规范,服从规划管理的必要性。必须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公开、公正的原则 坚持处罚公正原则,最重要的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对处罚者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4) 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重罚,也不的轻罚。

5) 处罚救济原则 违法者必须有获得救济的途径,救济途径一般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6) 手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为发收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又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