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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1、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主要的质量法规。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任何建设工程活 动,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都必须遵守该法规。参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都要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该“条例”就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以及监督管理和罚则分别作出规定。
(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③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除有特殊要求的材 料、设备之外,一般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⑤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⑥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有关质量保修和损害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