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
1.1.2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必须以经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设备或变更以上文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审批手续。
1.2.7 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对于设备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质量问题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施工,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1.2.9 施工使用的重要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材质证件,在查核中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优质钢、合金钢、有色合金、高温高压焊接材料、润滑油(脂)、抗燃液和保温材料等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标准,方准使用。
2.2.2 对基础应进行沉陷观测,观测工作至少应配合下列工序进行:
(1) 基础养护期满后(此次测定值作为原始数据)。
(2) 汽轮机全部汽缸就位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
(3) 汽轮机和发电机二次浇灌混凝土前。
(4) 整套试运行后。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
沉陷观测应使用精度为二级的仪器进行。各次观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记录簿上,对沉陷观测点应妥善保护。
2.2.3 当基础不均匀沉陷致使汽轮机找平、找正和找中心工作隔日测量有明显
变化时,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除加强沉陷观测外并应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