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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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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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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

A.单方行为––抛弃

a、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b、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B.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C.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