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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试网课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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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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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须利用职务便利,具体即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有利地位和掌握国有公司产、供、销、人事的便利条件。
第二,行为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这是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要有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类。
其中“经营”是指“筹划并管理(企业)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处在不健全阶段,“经营”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影响了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一是经营主体的多样性,表现在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与他人合伙开办私营公司,或直接参与经济组织的经营担任重要职务;有的案件则有一定隐蔽性,名义上由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出面注册公司,由犯罪嫌疑人实际经营或参与经营,如陆群力案中陆操纵经营的两个私有公司名义上都是由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二是经营方式的复杂性,不同类型、规模的公司、企业经营的方式各不相同,经营环节也涉及不同方面,如王惟扬所在公司系房产公司,从事房产开发、建设、销售等多方面业务,陆群力所在公司为青海省海山轴承厂的上海经营部,仅从事其所属企业生产的轴承的销售业务,二者在经营范围、权限、运行方式上完全不同,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损公肥私的行为方式、环节也不相同,给案件的侦查、定性带来一定难度;三是私营企业经营中对犯罪嫌疑人任职国有公司的依赖性不同。由于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的私营企业在注册时就是“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皮包”公司,完全“寄生”在国有企业原有的业务、场地生存,有的私营企业本身由其自己独立的经营业务,只有部分业务依靠国有企业。上述三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能成立“经营”的认定,成为从客观方面区分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根据。后文将专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