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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a、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c、省、自治区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的类似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6)备案和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天内,依照《立法法》 的有关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