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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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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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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魁
史贵镇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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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规定。
留置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消灭的原因是多样的:可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留置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等原因而消灭;也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如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留置权的行使以及留置权被抛弃等原因而消灭。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还具有特殊的消灭原因。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特殊的消灭原因是: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日本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丧失而消灭。我国中国台湾“民法”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之丧失而消灭。我国担保法对此未做规定;但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