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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火灾将大厦旧营业厅(北楼)一、二、三层大部分商品烧毁,四层办公室局部被烧;地下室存放的商品部分被水渍;大厦新楼二、三层局部过火,一、四、五、六层被烟熏。烧损建筑面积8200m2,直接财产损失2148.9万元,火灾除几名消防队员受伤外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四、灾害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一)起火直接原因
隆福商业大厦旧营业厅一层中部小礼品货架灯箱内安装的荧光灯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使线圈产生高温,引燃了固定镇流器的木质材料所致。
(二)主要教训
隆福商业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在营业终了后,必须断掉营业性用电”的规定,导致在1993年8月12日 22时许,货架灯箱内的荧光灯镇流器线圈匝间短路起火。另外,隆福商业大厦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对固定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平时维修管理不善,致使自动报警、自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在火灾中未能正常发挥作用,使小火变成了特大火灾。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隆福商业大厦未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未落实,导致特大火灾的发生,对此起火灾负有全部责任。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北京市隆福大厦给予2148850元罚款。隆福大厦火灾的相关责任人也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5)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男,36岁,原隆福大厦设备科副科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王××(男,50岁,原隆福大厦总经理助理兼保卫部部长)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邢××(男,48岁,原隆福大厦钟表搪铝商品部值班经理)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