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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6.1 一般规定
6.1.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次生灾害、商务连续性、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可靠性和供水方式,并应满足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6.1.2 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工业园区、商务区和居住区宜采用两路消防供水。
3 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每个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口宜按一个市政消火栓计算或根据消防车停放数量确定。
4 当市政给水为间歇供水或供水能力不足时,宜建设市政消防水池,且建筑消防水池宜有作为市政消防给水的技术措施。
5 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3。
6.1.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 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6.1.4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区、储罐区等场所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 堆场等场所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