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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供配电系统
一、供电负荷等级
1.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规范规定应按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的场所外,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二、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动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以下供电方式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