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培训网 > 杭州消防工程师培训机构 > 杭州华筑消控证培训
首页 培训网 最新资讯 热门问答

杭州华筑消控证培训

免费试听 18667097265

您当前的位置: 资讯首页 > 消防工程师培训资讯 > 桐庐消控证培训班哪个好_杭州消控证培训

桐庐消控证培训班哪个好_杭州消控证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8-10-31

桐庐消控证培训班哪个好

学校简介

杭州华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于2017年5月,隶属于杭州华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 过了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审批和浙江省消防总队备案。专注于建(构)物消 防员(初级和中级)、消防管理人和责任人培训为主。        
学校坐落于素有“人间天堂”美誉的杭州,办公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长青文化创意园1 号楼,办学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南校区。学校拥有120多名专职从事教育培训的团队,拥有 1233 平方米的教学场所,其中理论教室 330 平方米,实操教室 254平方米,办公区域 649   平方米。另外,学校制定了健全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在学校的教职员工中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 14人,副、高级职称3人,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 5人 ,拥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学校坚持姓“杭”、姓“职”的办学属性。突出“区域性”,强调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明确了“立足消防培训、扩展相关培训”的办学定位;突出“职业性”,强调走类型发展道路,确立了“校企合作、学研结合、文化育人”的办学理念 ,构建了以利益与共、文化相通的特色办学模式。学校自成立以来,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知名度和名誉度,成为一所学院满意、单位放心、社会认可 的学校。

桐庐消控证培训班哪个好

王厚军

  • 学识渊博

  • 深入浅出

  • 幽默风趣

  • 押题精髓

  • 学员好评

  • 善用口诀

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同时拥有中国消防协会会员、国家一级消防工程师、国家一级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职业卫生评价师等行业资格认可,曾先后就职于国家安监总局、安全上市公司等单位,历任技术员、车间副主任、 安全副总、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职,从事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项目开展及教育培训工作,编写及审核安全评估报告、参与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 审等工作百余次,并**丰富的一线工作实践经验及考证经验,成立了自己独特的培训体系,广受业界好评,被称为业界的实力引导者。2018年1月22 日,加入中华消防网校。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 
消防中控培训机构称探测区域的划分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 的部位划分的单元称作探测区域。探测区域可以是一只探测器所保护的区域。也可以是几只搛测器共同保护的区域。但一个探测区域在区控上只能占有 一个报警部位号。
(1)点型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的划分:
①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问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从主要出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l000m2的房问,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多个房间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a.相邻房问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b.相邻房间不超 过l0个,总面积不超过l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北京消防中控培训机构专家强调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封闭楼梯问;
2.防烟楼梯问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同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另外,考虑粱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探铡区划分时应作特殊考虑。
线型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的划分:
①红外光束线型感姻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lOOm。注意,如探测区域过长,应增加 探测器数量。避免环境干扰造成误报。探测区域的**大宽度不应超过14m。
②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可按探测器保护区的长度来确定:
1)对于可探测起火点距离的探刹器,其探涮区域宜满足下列要求:
2)在电缆隧道内在一侧或两侧电缆托架上多层布置时,其热敏电缆长度以不超过400m为宜划为 一个探测区域;
3).在电缆隧道内,可按一侧电缆托架(或支架)在电缆防火分区的长度(一般为70~lOOm)划 为一个探测区域。
4)对于不能探测起火点距离的火灾探测器,在电缆隧道内探测区域的长度宜在20~60m之间。
5)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的探铡区域可按不超过空气管的**大允许长度(100m)所包含的区域 计算。
6) 北京消防中控培训机构强调对上述三种线型火灾探测器每个探测区域在控制器上应占 一个部位号。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解答。

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内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0 前言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者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主要手段是经营城市,把城市公共服务搞好;同时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人们对公用事业服务的需求急速增长。这既对改革传统公用事业体制提出了挑战,又为投资者们寻找稳定利润来源提供了商机,更为居民们享受高素质的公用与市政服务带来了希望。2004 年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 2004-05-01 正式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鉴于公用事业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具有特殊性,其民营化将涉及到一系列难题,包括复杂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民营化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做一肤浅论述。

我国的公用事业一般指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与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部门,包括铁路、航空、电信、邮政、电力、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而公用事业所具有的民生必需性、公共利益性、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或公共(集体)物品属性,导致了法律对其调整的特殊性。

日本公共企业民营化有 3 种含义:一是公共法人**组织变更而转化为股份公司形式,并将部分政府资本逐步出售给私人。二是公共法人**组织变更而转变为民间所有认可法人。三是公共法人或股份公司形式的公共企业**组织变更而成为私人企业。这种解释包含着民营化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与西欧国家所实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是对已有的国有企业(国有存量资本)进行调整,减少或完全放弃国家所持有股份,即非国有化。美国民营化的先驱和主要倡导者 E.S.萨瓦斯认为,“广义而言,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它是在产品服务的生产和财产拥有方面减少政府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的行动。从狭义上看,民营化是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府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这意味着政府取消对无端耗费国家资源的不良国企的支持,从国企撤资,放松管制以鼓励民营企业家提供产品和服务,**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凭单等形式把责任委托给在竞争市场中运营的私人公司和个人。”“民营化的一种更为专门的形式旨在改善政府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绩效。这包括打破不必要的政府垄断,在相关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竞争。”这里,民营化概念的核心在于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这种解释既包括了非国有化的要求,也包括了开放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投资等内容,解释范围更宽。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民营与国营,反映了企业经营权的不同归属。私有与公有,反映了生产数据所有权的不同归属。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重合,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但民营不等于私有,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

1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主要形式

(1)bot(建造— 运营— 移交)模式,由投资方建设并专营一定期限**后移交政府的方式。如目前国内规模**大的上海竹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 170 万 m3/d)项目,以及 2004-12 点火发电的深圳平湖垃圾发电厂(一期投资近 3 亿元),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 BOT 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一定年限后无偿移交政府。

(2)合资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政府可以融通社会资金,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打破了原来的垄断体制。三是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 2003 年首创威水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法国通用水务公司(威立雅水务母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首创威水投资 29.4 亿元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并拥有其 40%的股权。

(3)直接购并。直接购并是典型的民有民营方式。如 2002-05 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 20 亿元,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 3 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 1 582 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

(4)纯民营模式。即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如 2002-09 由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投资的广州亚太生活垃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香港亚太环保有限公司将投资约 2.8 亿元,在广州将建立起一座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1 000 吨的垃圾厂,从而正式拉开了外资进军中国垃圾产业的序幕。

(5)TOT(转让— 经营— 转让)。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终拥有项目所有权。如 2004 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斥资 1.6 亿元,以 TOT 方式购买了淮河流域**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徐州污水处理厂 30 年的经营权。

(6)ppp 模式。是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涵义是“公共民营合作制”。该模式兴起于上世纪 80 年代初的英国。主要指为了完成某些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服务项目的建设,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伙伴关系,以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如 2004-12香港地铁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投资原则性协议,决定以 PPP 模式合作投资、建设及运营北京地铁 4 号线。

2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立法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专门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5-01-1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了《关于以 BOT 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8-21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颁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03-20 电力部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2001-12-11 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002-01 国家计委发出《“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放宽外贸、教育、文化、公用事业、旅游、电信、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2004-03 建设部以第 126 号令正式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04-05-01 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指出,特许经营期限**长不得超过 30 年。企业如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2004-12国家发改革委与商务部已联合发令,全文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年修订)》。该目录于2005-01-01 起施行。新目录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上述法律文件基本构成了我国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其法律阶位都较低,基本属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颁发机关均为国家政府机构,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专项立法,以规范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衔接,为公用事业民营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3 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一些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仅提出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几个比较重要或热门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统一定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且现在各地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将信息服务也列入公用范围,因为公用事业享有普通企业得不到的优厚政策支持。将一般商业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等公用机构等同视之,就是人为赋予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变相腐败交易。

(2)民营化程序的问题。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协议达成的方式居多。这种形式的好处是交易成本低,但也往往会出现一个项目上马,一大批**员落马的现象。笔者主张,公用民营达成方式应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公正方式。

(3)政府的监管问题。公用民营,谁来管?怎样管?实行综合统一管制,还是单一的专业化管理?在目前的行业结构下,很容易形成分业管制的格局,但这种体制的政出多门、管制冲突等矛盾不容忽视。监管手段应形成机制,采取依法形式,抛弃“运动式”的检查方式监管。

(4)保障安全性的问题。原有的公用事业机构规模大、历史久,给百姓可靠的安全感。民营化过程中,应**法律,确立行业标准,靠这些法律保证,取得民众信任,保障公用事业的安全性。

(5)竞争机制的问题。应依法促进公用部门的竞争,避免不必要的民营垄断,民营化之前要有充分的竞争,还可以对公用事业运营环节进行划分,引入竞争,在特别情况下政府应行使预留手段促进竞争。

(6)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要严格履行合同,但同时政府应谨慎行使管制手段。滥用管制手段,实质就是毁弃和约。如 2003 年的长春水务纠纷事件就凸现了政府部门的信任缺失。这个问题的**终解决,要靠行政合同法出台才能实现。

4 结束语

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 25 年,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市场化和民营化。整个改革的进程,就是民营部门进入从前被国有部门垄断的一个个领域,并不断扩展的过程。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既是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市场化深入的一种表现。然而我国尚未形成保障公用事业民营化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了解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真正含义,分析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关推荐:


杭州消控证培训   杭州消控证培训班   杭州消控证培训机构

杭州消防工程师

免费体验课开班倒计时

11: 41: 09

稍后会有专业老师给您回电,请保持电话畅通

咨询电话:18667097265

选课

推荐机构 全国分站 更多课程

今日已有25人申请,本月限额500

申请试听名额

已有10254人申请免费试听

01电话咨询 | 18667097265

QQ:2911768934
加盟合作:0755-83654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