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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知识,限制父母离婚就能保护儿童

分类:婴幼儿早教系列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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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开始,民革中央“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提案引发热议,虽然民革中央后来又取消了这一表述,但这个题目仍然非常值得讨论。不少人认为这一做法会破坏离婚自由,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之下,就该这么做——不过,不离婚,对孩子一定是好事吗?

提案的理由:离异家庭的孩子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不幸福

在绝大多人看来,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许多争吵不休夫妻都达成过共识,“想要离婚应等到小孩长大再离婚”。这与民革中央提案的想法是一致的。

对于学界的研究者而言,“相比起普通家庭,父母离异对孩子有负面影响”这一结论也几乎没有什么异议。这些负面影响存在于多个方面,例如有研究者指出,若一个孩子长期处于单亲家庭,又缺乏对性别角色的学习,那么孩子对性别的认知就可能会走极端—— 如对异性过度仇视或渴望,或者过度恐惧婚姻而不婚等等。

父母离婚还不可避免的对孩子产生心理方面的影响,因为孩子会进行各种揣测或思考,产生心理上的介入,并产生各种情绪与感受。种种心理冲突所导致的压力,会让孩子产生焦虑、生气、悲伤、罪恶感、恐惧、沮丧、忧郁、孤独等“负能量”情绪。

从环境变化角度来说,离婚单亲家庭的孩子除了要忍受失去双亲之一的痛苦,还要随着家庭情况的改变,如搬家、转学、建立新家庭等,重新适应并建立一个全新、截然不同的人际关系。对于成长期的儿童而言,这无疑存在很多阻碍。

就对孩子学业的影响而言,父母离婚也是一个明显的坏消息。这表现为短期负面影响和长期负面影响,短期往往表现为儿童在课堂中上课不专心,成绩退步等,长期性影响则在于,单亲离婚家庭的孩子,有着更高的辍学率。

还有研究显示,在人格方面,父母离婚的儿童有较差的社会情绪发展,且较无活力、较不安定,也不易发展独立个性、对疾病与死亡有偏见、不敢独处、出现退化行为等,且过度依赖同住的单亲。
以上这些说法,或多或少还有些争议,在一些孩子身上,这些负面影响也不一定会显现出来。但总体而言,做出“离异家庭的孩子比普通家庭的孩子更不幸福”的判断是有说服力的。

但婚姻质量低下的家庭,不离婚反而会加重儿童心理负担

既然可以做出“离异家庭孩子更不幸福”的判断,那么结论似乎就呼之欲出了:为了孩子的幸福,父母不应该离婚。这也正是民革中央提案者的结论。

乍一看,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事实上,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逻辑漏洞。也许有读者已经注意到了,前面提到的这些“离婚家庭孩子的不幸福”,都是与“普通家庭”比较而言的。但是,一个面临离婚的家庭,与“普通家庭”直接进行比较并不合适:都已经闹到要离婚的份上了,即便为了孩子不去离婚,也不会成为一个和和睦睦的普通家庭,而很可能是一个勉强维系的“火药桶”,学术上称之为“高冲突家庭”。

一旦把这种婚姻质量低下的“高冲突家庭”考虑进来,情况就截然不同了。道理也不难理解,婚姻这一现象对孩子产生影响,是需要一定的传导渠道的——最重要的渠道就是“亲子关系”。在普通家庭,孩子往往与父母都发展出亲密的亲子关系,心理状态也最为健全、快乐。但在高冲突家庭中,这种亲密的亲子关系是不那么容易发展出来的,研究者指出,父母之间频率高、强度大的婚姻冲突,让孩子卡在双亲之间左右为难、情绪拉扯,成为“夹心饼干”,这形成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进而引发子女焦虑、挫折、无奈等负面情绪。在这样一个时时都会爆发激烈争吵的环境中,子女很可能与父母都发展不出亲密感。

在这种情况下,高冲突家庭里的孩子就更近似于离婚家庭的孩子,而不是普通家庭里的孩子。而且这种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子女的伤害可能要更大。有论者指出,夫妻暴力可能伴随对子女的暴力,即使不直接受暴,目睹暴力也会给儿童严重创伤。

对于这种高冲突家庭,离婚可以减少矛盾——研究者指出, “对父母感情不佳的家庭来说,稍后几年父母若离婚,子女负面心理症状显著减少;但对父母感情不佳但始终维持着婚姻的家庭来说,子女平均来说一直处于高焦虑状态。” “对父母感情不睦的家庭来说,双亲完成离婚手续,可显著减少子女的焦虑、忧郁等心理症状。”

离婚对子女产生的正面效应还表现在,即便父母离婚后继续保持争吵,孩子的心理负担再也不如之前那么强烈,因为孩子尤其是年纪小的孩子总是会把父母感情不和的原因归咎到自己身上。一旦父母离婚,对于这种心理负担,是一种解脱。

与其为了孩子勉强在一起,不如想办法减少离婚对孩子的损害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上策仍然是家庭恢复和谐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了孩子,到底该不该离婚,按照上面的分析,答案已经很明显了。上策当然是让家庭恢复到和谐的状态,如果能实现,让孩子在一个和和满满的家庭里成长,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所以,民革中央提案中的建议——“建立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离婚熟虑期,给离婚当事人创造更多的思考时间,促使其更加慎重地处理婚姻关系。”——的确有道理。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离婚干预,在离婚率高企的当代社会,不少国家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例如韩国就已经设立了“离婚思考期”制度。

但很显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既然都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要想恢复和谐家庭又谈何容易。何况,强扭的瓜不甜,夫妻之间可能合不来就是合不来,不是一个孩子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好,如前所述,离婚说不定是更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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