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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高级会计师备考: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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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五节知识点精讲:股权激励。其主要内容包括股权激励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

股权激励之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批和实施(3)

目录:

(一)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三)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知识点概述: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3.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包括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①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应当设置行权限制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①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②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提示】

①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求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注意: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②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②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其中,行权是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对股权激励对象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比如,高管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时间要素比较】

限制性股票

禁售期:授予日与解锁期开始日之间的间隔(相当于会计上的等待期),禁售期不得少于2年。
解锁日期:解锁期开始日至失效日。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均匀解锁。

股票期权

行权限制期:股权授予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相当于会计上的等待期),不得少于2年。
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日至失效日之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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