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
正保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师培训

初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

1、与人身关系发生的2,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3,特别程序资格案件和宣告失踪,死亡的4,债务案件5,公示催告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级别管辖:大多民事事件均归属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外国人,失踪的,被关押的——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②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所在地)

④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事实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⑤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结——公司住所地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②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


点击进入:初级会计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