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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2017年高会考前复习重点:无形资产

高级会计师课程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价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二)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摊销年限: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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