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赠与合同
正保会计网校 注册会计师培训

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2日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赠与合同

注册会计师课程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概述

【解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解释】如果属于法定撤销,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

法定撤销的情形: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规定的期限也不同。

【编辑推荐】:

注册会计师培训

注会培训网

注册会计师培训哪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