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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4日

《制度与政策》讲义: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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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的概念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活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商品房屋租赁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出租商品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一)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二)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商品房屋租赁关系保护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商品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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