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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缴纳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26| 来源:转载

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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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哪些是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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